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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本经济发展
用好、用活国家税法和相关规定,在征税额度以及受优惠时限上均按国家规定范围的上限予以计算。例如,新“100条”规定,我省农民自主创业,月营业额低于3000元的,可免征营业税;城镇居民自主创业,在县城(镇)经营且月营业额低于3000元的,在城市经营且月营业额低于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新“100条”还加大了残疾人、下岗人员、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以及转业、退役军人及其家属自主创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幅度和范围。例如,新“100条”中的28条规定,“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100条”还规定:凡国定贫困县新办企业的企业,3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及资源综合利用
新“100条”中,有多达28条举措对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创办企业、支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资源循环利用型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给予税收优惠鼓励,并对地方税收有较大贡献的第三产业发展进行全面的税收政策支持。 新“100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自2008年1月1日起,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