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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的法律法规!
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四十一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第四十二条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第四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四十六条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四十九条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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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5 14: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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